永安三男子非法持槍獵殺野生動物被判刑
2016-05-16 11:17:13王丹婷?來源:三明日報 責任編輯:肖曉敏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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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6年1月,被告人邵某因為好奇愛玩,向被告人林某、吳某(另案處理)邀約,駕車到永安天寶巖自然保護區內的青水鄉豐田村某山場進行狩獵,邵某自備一把改裝射釘槍。狩獵過程中,邵某負責駕駛車輛,林某負責提供車輛,吳某負責帶路并開槍射擊獵物。當天,三人獵殺雉雞一只。經技術人員鑒定,本案被獵殺的雉雞屬福建省一般保護野生動物,被告人邵某等三人非法狩獵所使用的改裝射釘槍屬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非法狩獵日期屬福建省境內鳥類禁獵期,非法狩獵的地點屬禁獵區。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邵某、林某對其行為造成生態環境的破壞表示后悔,委托其親屬向永安市生態文明建設自愿者協會各捐款2000元。 ?審理:經永安法院審理查明,邵某在無持槍證的情況下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改制射釘槍一把,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邵某、林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使用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槍支)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屬共同犯罪。在該共同犯罪中,邵某提出犯意,準備工具,聯系作案地點,是主犯。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歸案后,二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均是初犯,當庭自愿認罪,并自愿向生態保護單位捐款,屬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邵某犯二罪,應予并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該院判決被告人邵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2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個月。被告人林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1個月。 ?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非法狩獵既是違法行為,也是違背文明的行為,人與自然的和平共處是現代文明社會的不懈追求,希望廣大市民不要因為一時貪玩,為了追求短暫的快樂而破壞生態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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