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樂:二人暴力襲警涉嫌妨害公務被刑拘
2016-06-06 10:33:35鄒建長 吳舒婷?來源:三明日報 責任編輯:王嬌榕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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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6年1月1日晚,在將樂縣古鏞鎮某小炒店,被告人蔡某和被告人李某因消費后欲賒賬與該店老板葉某發生爭吵,葉某撥打電話“110”報警。民警倪某、宋某到現場后勸說雙方不要爭吵,并將欲毆打葉某的蔡某拖開。蔡某不僅不聽勸告,還大聲辱罵、威脅民警,并向民警倪某的左眼部打了一拳。民警宋某見狀上前與倪某欲將蔡某制服,李某見狀上前拖拽宋某,使得蔡某得以掙脫。蔡某掙脫后欲再次毆打民警倪某,被民警宋某拖住。隨后,蔡某也雙手握拳擊打了民警倪某的胸部致其仰倒在地。民警宋某隨即上前控制李某,蔡某見狀上前幫助李某拉扯民警宋某,三人扭在一起。經將樂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被害人倪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被害人宋某未達輕微傷。 ?審理:將樂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李某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蔡某、李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具有從重處罰的情節;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對較小,蔡某、李某歸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從輕處罰的情節。遂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李某拘役五個月。 ?評析: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本案中,被告人蔡某、李某消費后無賴賒賬,遭店主拒絕后與人爭吵本屬不該,竟然還毆打辱罵前來處理糾紛的民警,觸犯了刑律,落得個鋃鐺入獄的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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