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寧:2人為報酬幫人討債 非法拘禁他人獲刑
2016-06-20 11:10:46陳建新?來源:三明日報 責任編輯:王嬌榕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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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4年7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陳某受他人委托幫助其討債以獲取傭金,于是糾集被告人吳某拘禁被害人汪某(債務人)兩次合計長達3天,并有威脅和毆打情節,被告人陳某、吳某等人向汪某討債到10萬元共獲得傭金3萬元。汪某隨后向建寧公安機關報案,被告人陳某被民警抓獲。同年10月13日,吳某到公安部門投案自首。 ?審理:建寧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吳某為獲取傭金幫他人索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毆打情節,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陳某、吳某為索取合法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可酌情從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陳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吳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吳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法律規定判處被告人陳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被告人吳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拘役4個月。 ?評析: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在此提醒市民,“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不假,但也需要用正當的手段,當遇到討債不成時,可以走法律程序,而不是拘禁、脅迫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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