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寧:意氣用事傷人 故意傷害獲刑10個月
2016-07-11 10:50:15廖長春?來源:三明日報 責任編輯:王嬌榕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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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5年8月17日23時許,被告人楊某在泰寧某KTV走廊與溫某發生口角并打了溫某一拳,后楊某又將此事告知吳某(另案處理),兩人又從樓下拿工具欲打溫某。雙方各自回家后,楊某與溫某又在電話中互罵,互相放言要繼續打架,后楊某與吳某騎著摩托車攜帶打架工具尋找溫某。次日凌晨3時許,楊某與吳某在一公園發現剛吃完夜宵的溫某,兩人各持打架工具追打溫某,將溫某的手肘、背部多處打傷,致溫某尺神經斷裂,構成輕傷二級。2016年1月2日,楊某在南京市江寧區東山街道被當地民警抓獲歸案。后經協商,楊某賠償被害人溫某3萬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審理:經泰寧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伙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歸案后,楊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鑒于其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該院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10個月。 ?評析: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毕M忻駨拇税咐形〗逃?,保持清醒的頭腦,用法律和道德進行衡量,三思而后行,不要在盲從意識下以身試法,以致招來牢獄之災而后悔莫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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