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兒子交通事故喪生 父親阻路鬧事被追刑責
2016-09-26 08:57:05?來源:尤溪縣公安局 尤溪縣電視臺 責任編輯:肖曉敏 我來說兩句 |
分享到:
|
8月20日,在尤溪縣聯合鄉,村民劉某發生交通事故后不幸死亡,事故后,他的父親林某聚集親屬坐在道路中間并搬來石塊,阻斷交通,致使公路交通阻塞。 這是由交警執法記錄儀拍攝的畫面,從畫面上可以看到由于林某的阻攔,聯合鄉伏虎巖路段交通堵塞,停滯的車輛排成了一條長隊。 據了解,今年8月19日晚,劉某醉酒駕駛摩托車進過伏虎巖路段時,撞到因工程而堆砌在路邊的石堆,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20日早上,劉某才被路人發現,在得知消息后,父親林某為找工程隊討說法,聚集親屬坐在道路中間并搬來石塊,阻斷交通,時間長達三個多小時。 尤溪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 偵查員 吳宜超:聯合鄉工作人員及聯合鄉派出所民警多次對林某和等人進行勸阻,并告知其攔車的行為是違法的,但林某和等人不聽勸阻,仍繼續攔車,造成交通擁堵, 嚴重擾亂交通秩序。事后,認識到錯誤的林某主動到公安機關自首。 犯罪嫌疑人 林某:把馬路攔了,我想包工頭會出來,攔路是錯了,我今天知道錯了,我今天也來投案了,把通行的車全部攔了,他們沒犯我,我今天知道錯了,以后其他人發生什么事情,不能跟我一個樣。 尤溪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 偵查員 吳宜超:犯罪嫌疑人林永和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嚴重混亂,涉嫌尋釁滋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希望以后發生此類事情,當事人要冷靜對待,依法處理,切不可一時沖動,做出違法的事情。 普法鏈接 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結伙斗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裁量標準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1)結伙斗毆的;尋釁滋事犯罪行為表現尋釁滋事犯罪行為表現(2)追逐、攔截他人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4)其他尋釁滋事行為。罰款基準: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1)結伙斗毆中,起主要作用的;(2)多次尋釁滋事,或者因尋釁滋事被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過;(3)追逐、攔截他人過程中,有暴力、侮辱行為的;(4)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行為過程中,有暴力、侮辱行為的;(5)其他尋釁滋事行為過程中有暴力、侮辱行為的。造成一定社會影響或其他危害后果的,適用情節較重處罰。罰款基準: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
相關閱讀: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