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警方查獲一起非法收購野生動物案
2017-03-24 09:58:27?來源:尤溪電視臺 責任編輯:肖曉敏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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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尤溪縣森林公安民警接到群眾舉報,在西城潘山口民房內查獲一起非法收購野生動物案件。 △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蘇門羚頭 在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的出租屋冰柜內,民警當場查獲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蘇門羚頭1個7千克;國家三有保護動物山麂制品16千克,野豬肚45個,共29千克。 在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的出租屋冰柜內,民警當場查獲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蘇門羚頭1個7千克;國家三有保護動物山麂制品16千克,野豬肚45個,共29千克。 經查,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因受利益的驅使,開始非法收購野生動物,打算經過非法販賣從中牟利。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當中。 縣公安局森林分局刑警隊隊長 紀振宇:我們森林公安奉勸廣大市民,要珍惜野生動物,嚴禁收購和販賣野生動物,一經發現,將依法嚴肅處理。 被查獲的野生動物死體 相關法律條文: 新版《野生動保護法》 今年1月1日,我國實施的新版《野生動物保護法》新增并明確規定:禁止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野生動物保護法》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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