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愛車“居有定所”嗎?
2018-03-30 10:39:48林芳芳 楊鑫瀅 王 瑋?來源:三明日報 責任編輯:肖曉敏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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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日報記者 林芳芳 實習生 楊鑫瀅 王 瑋 文/圖 2018年,我市繼續推進城市公共停車設施為民辦實事項目建設,城市建成區新增路外公共停車泊位800個,其中,梅列區100個,三元區100個,永安市、清流縣、寧化縣、沙縣、建寧縣、泰寧縣、明溪縣、尤溪縣、大田縣、將樂縣各60個。此外,為解決市區停車難問題,市區還建設兩個立體停車庫,為市民外出暫時停車提供便利。 但當愛車帶你回家后,你便需要在家附近為它找個安身之處,是到處“搶車位”還是“居有定所”?你家小區的業主共有停車位、產權停車位、人防停車位情況如何?近期,記者走訪了市區19個樓盤,了解車位售賣情況。 車位價格多在10萬元以上 停車難雖說是個不爭的事實,但并不是每個樓盤的車位出售情況都十分樂觀。 記者從翡翠城售樓部了解到,小區車位共有1000多個產權車位,但目前售出的車位不到兩成,剩余的車位中約出租400個。此外,地面停車位大約有30個,由物業公司搖號出租。 從記者在各售樓部了解的情況看,車位銷售情況比較好的樓盤有碧桂園一期、美地大道、海翼中央領域等樓盤,出售車位比例約在八成左右。 從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了解的13個樓盤車位簽約情況看,有10個樓盤的車位均價在10萬元以上,其中吉祥福邸的車位均價最高,為167489元/個。另外3個樓盤中,書香世家的車位均價最低,為31067元/個。 美地大道的一位售樓人員表示,近年來,美地大道車位的價格浮動區間大,最低售賣價為4萬元/個,最高售賣價為35萬元/個,目前正常的價格為14-15萬元/個。 記者從市住建局了解到,根據我市《關于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車庫租售管理工作的通知》,我市產權停車位銷售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建設單位應合理確定停車位銷售申報備案價格,并嚴格按照備案價格銷售。銷售價格漲幅應低于當年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漲幅水平。 根據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提供的數據,2017年1月市區共銷售車位34個,均價為129191元/個;2018年1月市區共銷售車位95個,均價為76884元/個。業內人士分析,雖然數據顯示車位均價下降幅度較大,但并不能說明全市車位價格回落,出現價格大幅度下降的主要原因很可能是原本車位均價就比較低的一些樓盤,售出了相對多的車位,例如碧桂園車位價格一般約為6-8萬元/個。 明晰車位類型 避免糾紛 前些年,市區一些樓盤業主與開發商因為車位權屬問題發生了矛盾糾紛,一時間車位到底歸誰所有,引起關注和討論。 市住建局工作人員介紹,其實小區停車位就分三種類型:業主共有停車位、產權停車位、人防停車位。為了避免糾紛,我市規定開發商在樓盤竣工驗收后,辦理了初始產權登記確認權屬后才可租售。 其中業主共有停車位是指,建筑區劃內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公共架空層等其他公共場地的停車位以及土地出讓條件及規劃設計條件中明確要求配置的公共停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建設單位無權出售、出租。 市住建局工作人員介紹,公共停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毋庸置疑,但一般情況下,在小區業主委員會還未成立時,由開發商委托物業公司管理;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由業主委員會協商委托物業管理,畢竟管理車位涉及到設施維護等專業性的問題,一般情況下業主委員會也沒有時間和精力來管理車位。但無論哪種情況,收益都應該歸業主所有,物業公司則收取協商好的相關管理費用。 開發商可以售賣的為產權停車位。此外,根據“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的原則,開發商對人防停車位享有經營權和收益權,可自營或依法轉讓、租賃。 車位售租 首先滿足業主需求 3月16日,海翼置業(三明)發展有限公司在海翼中央領域小區貼出關于車位售賣的公示。公示的主要內容為,公司開發建設的海翼中央領域小區項目住宅已售罄,根據相關規定,公司擬將項目所有未出售的地下停車位不設限對全體業主出售。 3月27日,記者來到海翼中央領域售樓部咨詢,售樓人員表示,如果業主未曾購買過地下停車位,現在就可以購買;如果之前已購買過地下停車位,則要到公示期滿三個月后,才可以根據需要購買多個地下停車位。 記者從市住建局了解到,我市規定,建設單位銷售建筑區劃內的產權停車位,應當首先滿足本建筑區劃內業主需求。在車位配比不超過1:1時,購房人每購買1套房屋只能相應購買1個產權停車位。開發項目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途屬于非住宅的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積每100平方米(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個房屋基本單元計)可購買一個停車位。建設單位應采取搖號、按申購順序先到先得等公開方式向相關購房人出售。開發項目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已銷售完畢且尚有停車位未售出的,建設單位將停車位銷售情況在該項目建筑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3個月后,該項目購房人可以自主選擇購買多個停車位。 此外,建設單位出租建筑區劃內的產權停車位,應當首先出租給本建筑區劃內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完全滿足本建筑區劃內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需求的前提下仍有空余車位的,可臨時出租給本建筑區劃內以外的單位或個人使用,但每次出租前應在項目所在地顯著位置公示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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