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寧:利劍出鞘護生態
2018-07-31 10:33:08江秀星?來源:三明日報 責任編輯:林張清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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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秀星 7月23日,烈日炎炎,泰寧縣朱口鎮神下溪河邊,一位中年婦女手提垃圾袋,正沿著河道巡視,發現垃圾便隨手撿起裝入垃圾袋中。 原來,這位名叫肖某玉的婦女是當地一起森林火災的肇事者,她正在履行與泰寧縣檢察院簽訂的《護河承諾書》職責。讓肇事者以種植林木修復生態,拾撿河道垃圾“護河贖罪”,也是泰寧縣檢察院保護生態環境的創新舉措。 去年12月,肖某玉在自家稻田里焚燒稻草,不慎引起森林火災,燒毀林地面積2.45畝,林木經濟損失2萬余元。案發后,肖某玉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與村委會簽訂《生態復綠管護人民調解協議》,在生態修復基地種植5畝杉木,并主動簽訂《護河承諾書》。今年6月,泰寧縣法院對肖某玉判處拘役5個月并適用緩刑。 7月17日,泰寧縣檢察院根據肖某玉簽訂的《護河承諾書》,向她發出了《護河令》,責令她自收到《護河令》之日起至2019年7月履行管護河道的義務。主要管護神下溪經神下村區域,為河道清理保潔,做到無垃圾堆放、無大面積漂浮物、無污水直排;對河道進行巡查,嚴防他人非法采砂、電魚、毒魚、污染排放等。肖某玉履職的日常監管由該河道河長進行監督,檢察機關隨機抽查河道管護情況。 為了貫徹實施“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加大對青山綠水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去年11月,泰寧縣河長制辦公室建立了由生態公安分局、生態檢察聯絡室、生態法庭、生態綜合執法大隊“四位聯動”執法體系。 泰寧縣檢察院生態檢察聯絡室建立后,明確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對破壞生態資源行為人,在依法承擔刑事、民事責任的同時,應承擔相應的生態恢復責任,依法履行河道管護等生態修復義務,并對履行義務 提供相應的擔保。同時,不斷強化生態法律監督職能,加強與環保、農業、國土、住建、水利等部門溝通聯系,強化聯動執法,通過開展“生態檢察”行動,參與恢復性司法,推動“河長制”落實,提升河湖治理與管護水平,維護優化河湖生態功能,夯實綠色發展基礎,服務閩江上游金溪流域水污染防治,確保山更青、水更碧,生態環境更文明,讓一湖碧水入閩江。 今年以來,泰寧縣檢察院已配合縣河長辦制止非法采砂事件4起,破獲毛竹“毀林擴鞭”刑事案件2起、林政案件6起,制止無序擴鞭毛竹事件5起,制止非法電魚事件1起,協同國土部門責令6家不規范采礦的礦企停止生產、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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