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小劉(11周歲)在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注冊了某科技公司開發的手機APP軟件會員,為了引起主播的注意,小劉用其母親張女士的支付寶多次掃碼購買Q豆,用Q豆兌換禮物贈送給主播,一共支付了97800元。張女士發現后,向主播以及某科技公司要求退還款項但未果,遂訴至法院。 法官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七條規定: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本案中小劉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向主播打賞合計97800元的行為不屬于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行為,小劉的父母對小劉贈送主播禮物的行為不予追認,故小劉贈送主播禮物的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故主播及某科技公司應返還97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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