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友珍 案情:林某因與梁某有矛盾,為泄私憤,2012年12月4日晚11點,被告人林某便糾集肖某、吳某、陳某(均已判刑)等人到尤溪縣城東新村建材有限公司辦公室找梁某,因梁某不在辦公室,被告人肖某與林某、吳某、陳某等人便踹門進入梁某的辦公室,將該公司辦公室的門窗、液晶電視、書柜等物品砸壞,經尤溪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損壞財物價值計人民幣10784元。案發后,被告人肖某潛逃在外,于2013年6月27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萬元。 審理:本案經尤溪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尤溪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肖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毀壞財物價值計人民幣10784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肖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肖某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6個月;繳納的賠償款人民幣1萬元予以退賠給被害單位。 評析: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75條之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肖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本案告誡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難免會出現一些不順心的事,遇到糾紛時,多份謙讓矛盾糾紛自然化解,如果沖動、不冷靜,故意毀壞財物甚至傷人,一旦違反法律,將會付出慘痛代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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