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縣:入室盜竊他人財物雖未得逞 已構成盜竊罪
2016-06-20 11:04:53梁民權 朱凱迪?來源:三明日報 責任編輯:王嬌榕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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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40歲徐某某系沙縣青州鎮農民,平時好吃懶做,從1996年至2010年7月間先后因搶劫罪、盜案罪被法院判了三次有期徒刑,仍不知悔改。2015年10月1日14時許,徐某竄至沙縣洋坊村村路135號省196地質隊,撬開3樓一住戶家未實施盜竊后逃離現場,在逃跑過程中掉落一頂白色的摩托頭盔。經鑒定,從摩托頭盔上提取到的指印與其左手中指指印同一。2016年3月16日,徐某某在沙縣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審理:沙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徐某某有前科劣跡,可酌情從重處罰。徐某某入室盜竊后,未盜得財物,屬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徐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以犯盜竊罪依法對被告人徐某某判處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評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盜竊未遂案件,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完成犯罪的行為狀態。成立犯罪未遂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二是犯罪沒有得逞。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在刑事責任上,未遂犯所造成的實際危害一般較之犯罪既遂要輕,同時又比預備犯的社會危害性大,因此,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案中的徐某某盜竊的行為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應認定為盜竊未遂。奉勸平時游手好閑偷雞摸狗的人及時收手,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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