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追債不成積怒火毀壞財物終獲刑
2016-07-04 11:10:11林銘水 吳紅紅?來源:三明日報 責任編輯:王嬌榕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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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4年6月18日,明溪鑫磊礦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陳某甲與陳某乙、張某某簽訂了礦山承包合同,將礦山經營權發包給二者,承包期至2019年。2015年期間該礦山公司由于存在行政違法,被縣環保局、縣安監局行政處罰停止試生產,但一直未予以執行。2015年3月份至2015年6月份期間,被告人湯某某為索要承包金,且以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為由,先后5次到鑫磊礦業有限公司花園礦山,采取拉閘斷電、用車堵路以及用刀割斷礦山用于生產經營的三角帶4條和輸送帶17條,破壞礦山日常的生產經營,造成經濟損失價值人民幣40537元。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湯某某被明溪公安局刑事拘留。 ?審理:經明溪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湯某某因收取承包金與鑫磊礦業公司承包方產生糾紛,為泄憤報復,多次毀壞該公司正在生產中的機器設備,其行為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另考慮本案起因于追討承包金,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及情節,可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判處湯某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 ?評析: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本罪追訴的標準是造成公私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或者破壞3次以上或者糾集3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主觀上是故意,并且具有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本案提醒市民,不能采取非法手段,去維護所謂的合法目的,討要欠款。私人是沒資格也沒權利代表國家執行行政處罰,亦不能以此為借口去破壞他人的財產,最終害人害己。要懂得使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是以暴制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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