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縣:聘無證雇工駕叉車 釀事故兩人均獲刑
2016-07-11 10:50:28梁民權 王生平?來源:三明日報 責任編輯:王嬌榕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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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3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陳某在沙縣承包經營某機磚廠,其未依法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明知被告人林某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仍雇傭、安排林某負責廠內叉車的管理、生產作業。林某明知駕駛叉車需要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仍無證駕駛叉車進行生產作業。2015年7月4日,林某在該機磚廠駕駛叉車進行作業時,不慎將被害人羅某碾壓于叉車右后輪,致羅某當場死亡。案發后,兩被告人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議,并按協議支付了全部賠償款人民幣37萬元,并取得了被告人近親屬的諒解。 ?審理:沙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未依法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明知被告人林某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仍雇傭、安排其管理、生產作業;被告人林某明知駕駛叉車需要取得資格證,仍無證駕駛叉車進行生產作業,并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發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兩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林某、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兩被告人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諒解協議,賠償損失,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以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林某、陳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3個月和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 評析: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構成本罪的主體一是直接從事生產、科研、作業的人員,二是負責指揮、領導生產、科研、作業活動的管理人員。以本案警示使用特種設備的公司和個人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安全規則,不要抱有僥幸心理,否則不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還要損失大量的賠償金,真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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