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
2019-03-01 09:41:20林芳芳?來源:三明日報 責任編輯:林張清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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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農民工工資墊付清償責任規范工資支付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明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農民工工資拖欠時墊付清償責任。 《通知》進一步落實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責任。規定,建設單位(或發包單位)應按約定及時足額向施工單位(或承包單位)支付工程款(或工程進度款),施工單位應建立工資專戶管理制度,實行人工費(工資款)與其它工程款分賬管理,將工程款優先用于農民工工資發放。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企業(包括承包施工總承包企業發包工程的專業企業)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各企業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嚴禁將工資通過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轉發。 項目出現農民工工資拖欠,因建設單位(或發包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或未將應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足額撥付到總承包企業開設的工資專戶的,由建設單位(發包單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 項目出現農民工工資拖欠,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且將應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足額撥付到總承包企業開設的工資專戶,而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分包單位分包工程款的,由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分包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總承包企業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分包單位分包工程款的,而分包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總承包企業應先行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再依法追究分包單位責任,建設單位應監督總承包企業做好墊付。 項目出現農民工工資拖欠,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且將應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足額撥付到總承包企業開設的工資專戶,工程涉及合同中途中止、合同外增補、變更等引發結算爭議糾紛的,總承包企業應先行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據悉,需要由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企業墊付農民工工資時,申請人應向墊付方提出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企業接到墊付申請后,若未在2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或未按約定墊付到位,申請人可報告項目所在地人社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便督促執行。墊付農民工工資時按照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辦法執行,通過工資專戶采用銀行轉賬支付,并做好相關資料及支付憑證的收集保管工作。 建設單位不按照合同約定向施工單位(或承包單位)支付工程款(或工程進度款)或不配合開展結算的;監理企業不按約定審核并報審工程進度款及結算款的;施工企業不配合開展結算,不按約定及時審核報審的,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不落實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有關制度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約談、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標準記錄信用監管行為記錄。 此外,長期拖延工程款結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不予批準其新項目開工建設。 《通知》還對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造成欠薪的責任單位應承擔的清償責任進行了規范。 發包人違法發包工程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承包人未及時清償的,由發包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 違法分包、轉包、掛靠工程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實際施工人未及時清償的,由違法發包方(轉包方或出借資質方)承擔全部清償責任。 違法發包、分包、轉包的工程,若承包企業未及時清償農民工工資,可由建設單位代扣承包企業的工程款用于清償。各級建設部門加強監督管理,在處理拖欠時,嚴格落實建設單位負首要責任,總承包企業負總責,分包企業負直接責任。 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對分包企業勞動用工及工資支付要求,要將農民工實名制與工資支付納入企業日常管理范疇,實施有效管理,不得“以包代管”。(三明日報記者 林芳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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