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福建省三明市委書記林興祿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建議,應常態化系統激勵基層干部,讓干好干壞不一樣。 林興祿代表在去年的全國人大會上提出了應對基層干部特別是困難艱苦地區和奮戰在脫貧攻堅第一線的干部給予更多的正向激勵,引起廣泛關注。 林興祿說:“當前,廣大基層干部承擔的工作任務重、矛盾多、壓力大。這次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也讓廣大基層干部,在前所未有的大戰大考面前,表現出強大戰斗力。” 林興祿指出,近年來,國家層面出臺了不少激勵基層干部擔當作為的系列措施,總體效果良好,但也存在激勵措施隨意性、碎片化、激勵面小、實操性欠缺等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正向激勵統籌不足、操作性不強。有的激勵措施往往為部門主導,碎片化,有的規定較為原則,細化不夠、操作性不強,干部獲得感不高。同時,近年來,各地都表彰了一批先進典型,但示范宣傳引領作用力度不夠,以先進典型激勵干部擔當作為不夠。 二是逆向懲戒運用不精準。在問責上,有時存在泛化簡單化的現象。比如,有的鄉鎮干部反映,當前生態環保、脫貧攻堅、信訪維穩都推行屬地管理,但鄉鎮缺乏相應管理能力,出了問題問責鄉鎮(村居)干部多,問責縣直部門少,一些基層干部滋生“多干多錯、少干少錯、不干不錯”的思想偏差。在容錯糾錯上,存在條款比較籠統、過于原則,基層難以操作把握等問題,以致實際效果不佳。 三是干事創業實績考核不夠鮮明。再忙的單位有閑人、再閑的單位也有忙人。一些單位內部在發放績效獎金時,存在“吃大鍋飯”現象。比如,單位績效評上一等獎,可能平時干活不多的人也拿一等獎;評為三等獎,平時再怎么努力的人也只能拿三等獎,往往干好干壞一個樣。 四是事業干部晉升通道仍然不暢。目前,縣鄉基層事業干部占比近60.85%,長期同崗同責但不同待遇,晉升渠道窄、轉公務員身份機會少、經濟補助差額大。 五是村(社區)干部激勵不足。村(社區)工作千頭萬緒,涉及社會治理、疫情防控等方方面面,工作任務重,人手少,報酬待遇與工作付出不相匹配。同時,目前出臺的針對村(社區)干部的部分激勵政策有一些不盡合理的條件限制。比如,從優秀村(社區)主干招錄(聘)鄉鎮(街道)公務員和事業編制人員,往往把一些年紀稍大、扎根基層、經驗豐富的優秀村(社區)主干“拒之門外”。 為持續提振基層干部干事創業精氣神,進一步建立完善常態化系統化激勵基層干部擔當作為的機制,打好“組合拳”,真正讓“干好干壞不一樣”。林興祿建議: 一、搭建干部擔當作為的平臺。一是揪住中心,綜合考慮各地發展基礎,建立完善體現高質量發展的考核評價體系。在給予實績突出的地方經濟激勵的同時,加強政治激勵,對有功人員進行記功嘉獎。二是一線考察,強化重大專項工作獎勵。建議國家在整治表彰名目過多的同時,適當放寬面向基層的表彰獎勵項目,合理增加市、縣兩級評比表彰項目數量,以激勵基層干部工作積極性。三是日常激勵,實行單位內部二級績效。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合理確定績效獎金發放檔次的人員比例,設置相應等次績效獎金發放系數,激勵干部主動擔當作為。 二、樹牢激勵擔當作為的導向。一是重用實績突出的干部。建議堅持在戰場中找戰果、在戰果中找戰將,注重在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脫貧攻堅等大戰大考中選拔任用實績突出的“戰將”、埋頭苦干的“老黃牛”、優秀能干的“后生仔”,以正確的用人導向引領干事創業導向。二是拓展事業編制干部晉升通道。建議國家制定出臺事業單位優秀干部進入黨政機關的具體政策措施,鼓勵地方探索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事業干部轉為全額撥款事業干部的具體辦法,有效破解事業干部成長“天花板”。三是加大從優秀村(社區)主干招錄(聘)鄉鎮(街道)公務員和事業編制人員力度。四是細化完善容錯糾錯機制。按照“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從合理設置容錯界限、劃定容錯底線、規范認定程序、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等方面制定具體細化辦法,制定容錯免責清單。對近年來被問責和受處分的干部情況進行梳理了解,按照現實表現、人崗相適、人事相宜的原則,積極穩妥使用影響期滿、表現突出的干部。五是適當提高基層干部經濟待遇。建議進一步加大對中央老區蘇區財政轉移支付力度,進一步細化落實干部帶薪休假、津補貼、職務職級等待遇保障制度,讓鄉鎮干部安身安心安業。建立村(社區)干部報酬待遇動態增長、定期調整機制,強化工作激勵。 三、提升干部擔當作為的自覺。一是傳承紅色基因,激勵擔當作為。把紅色文化作為干部學習培訓的重要內容,常態化開展革命傳統、革命精神教育,總結宣傳一批勇于擔當、一心為民、真抓實干的先進典型,激勵黨員干部傳承紅色基因、強化紅色擔當。二是以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倒逼效能提升。三是弘揚“馬上就辦、真抓實干”作風。建議根據新情況、新特點,及時充實完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整治清單,常態化通報整治典型案例,把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作為考察班子整體素質的重要內容,督促領導干部帶頭轉變作風,一級帶著一級干、一級干給一級看,把基層干部干事創業的手腳從形式主義的束縛中解脫出來。四是推進督查巡察審計專項行動。建議市縣改變過去督查、巡察、審計各自為戰的做法,整合用好各類資源,開展決策執行情況專項督查巡察審計,既肯定成績、發現好人好事,又發現問題、靶向整改。同時,對列入督查巡察審計的事項不再開展檢查,切實減少督查事項,減輕基層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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