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20年9月27日晚,小趙與小林在某公共足球場踢球。踢球過程中,小林在球場邊線處與小趙發生身體碰撞,導致小趙面部撞到場邊的防護網及金屬立柱上,受傷出血。隨后,小趙前往醫院進行治療,診斷為面部外傷,并進行清創縫合,醫療費為17939元。小趙遂將小林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共計2萬余元。 處理結果: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趙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小林在與其發生沖撞的過程中存在違反體育規則的行為,應當認定二者之間的碰撞屬于合理沖撞。小林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構成侵權。判決駁回小趙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足球運動具有群體性、對抗性及人身危險性,出現人身損害事件屬于正?,F象,應在意料之中,參加者無一例外地處于潛在的危險之中,既是危險的潛在制造者,又是危險的潛在承擔者。因此,參加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參加足球活動時應當預測到存在的風險,并自愿承擔比賽過程中的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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