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19年5月26日下午,庾某某在自家小區花園內散步時,一礦泉水瓶從高空拋下落到庾某某身旁,導致其驚嚇、摔倒,后庾某某被送入醫院治療。次日,庾某某通過查看監控,確認礦泉水瓶系黃某某家小孩從35樓陽臺拋下。庾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黃某某賠償。 處理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適用民法典規定,當庭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合計82512.2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法官說法: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人員受傷、財產損失讓不少人心驚膽戰,如何守護“頭頂上的安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甚至拋物人明知拋擲的物品本身具有高度危險的自然屬性,或因高空拋擲后具有嚴重致人傷亡或重大財物毀損后果,仍拋擲物品,在一定范圍內足以影響或者威脅不特定多數人人身或財產安全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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