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8月11日訊(通訊員 王家杰 何凱)“董某,你的車子我們幫你找到了,快來!”董某接到將樂法院執行法官的電話后立即趕往了現場。 據悉。申請執行人董某2015年9月以16萬元的價格從泉州東風標致4S店處,購買了一輛小轎車,后將該車停放在其兒子小董住處。2021年7月21日晚上,因小董急需用錢,遂陸續向被告張某借款共計4.5萬元,出具了“抵押借款協議”“逾期變賣委托書”以及借條,并將該車交給被告張某。董某多次要求張某返還車輛,可張某卻以其與小董存在經濟糾紛為由不同意將該車返還,董某無奈將張某訴至法院。 經三明市將樂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訴爭的車輛屬于原告董某所有,其兒子(小董)無權處分,且董某本人并未在“逾期變賣委托書”上簽字,也沒有證據證明董某同意其子將該車抵押借款,張某明知小董是非車輛產權人,仍接受該車,不構成善意取得,不發生設立抵押權的法律效力,董某有權追回該車。遂判決被告張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轎車返還給原告董某。 判決生效后,張某不履行返還義務,甚至將車子藏匿于朋友家中,以至于申請執行人多次尋找無果。2022年4月14日,董某向將樂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請求法院盡快尋找自己的愛車。經查詢,該車最近一次出現于2021年7月6日三華橋頭,但由于時間久遠,無法調取相關監控,本案的執行難度因此劇增。將樂法院執行局召集會議,對該車活動軌跡進行分析研判,并立即組織執行干警前往張某住處周圍展開“地毯式”搜索,就在此時,一處陰暗封閉的車庫引起干警們注意,干警們立刻通知小區物業開鎖,經確認,其中一輛為申請人董某的車輛。 法官立刻通知董某趕往現場辨認。由于該車輛停放時間過長,已經無法啟動,右前車輪也被上鎖,執行法官遂請修車師傅一并到場,進行簡修,待汽車正常啟動后,和董某一并返回法院,簽署車輛移交確認書,并當場予以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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