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0月27日訊(通訊員 蒲怡堃 肖達筠)近日,清流法院嵩溪法庭聯合司法所、人民調解員調處了20余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及時化解了物業公司和業主的矛盾,促進了物業服務糾紛源頭治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2015年,清流縣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三明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清流分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為該小區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但小區業主并未按合同繳納物業服務費、公攤水電費、電梯維保年檢費等費用。物業公司多次催索無果后到嵩溪法庭依法提起訴訟。 物業公司認為其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管理服務義務,業主不繳納物業費屬于違約行為,侵犯了物業公司合法權益。而作為被告的業主們對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并不滿意,認為物業公司怠于履行職責導致小區管理混亂,同時該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本小區的物業,所以不愿意繳納物業費。 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發現這批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標的不大,爭議內容明確,但所有案件物業費拖欠時間都較長,后期涉及的人數多、事關群眾切身利益,處理不好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如果能進行調解,將會起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于是在了解相關情況后,法官第一時間組織雙方到庭調解,一方面聯合司法所、人民調解員對業主們進行釋法明理,講明拒交物業費的后果及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就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等問題與物業公司進行反饋核實,并提出相應的調解建議。同時,建議物業公司平時要與業主多溝通,傾聽業主的想法,根據業主的建議不斷完善自己的服務。 在多方共同努力下,最終促使物業公司與該小區20余名業主達成調解協議,物業公司同意酌情予以減少物業費數額,同時不再向業主主張公攤水電費、電梯維保年檢費、物業費等費用;業主們同意盡快補交未繳納的物業費。至此,該系列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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