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1月8日訊(通訊員 方靜 姜鳳)因為兩個銀戒指,被判三年二個月。 2021年,被告人陳某在將樂縣某小區租住了一間房。2022 年某日23時許,陳某攜帶一把黑色折疊刀從其出租屋出發一路行走,意圖尋找目標搶劫財物。次日凌晨0時許,陳某步行至古鏞鎮上河洲公園“鏞”字廣場旁木頭長廊附近時,見四周沒有其它人員,便對坐在長廊椅子上的李某、胡某二人實施搶劫。陳某手持折疊刀威脅二人交出財物,搶得李某一部黑色蘋果iphoneX手機和一枚銀戒指、胡某一枚銀戒指。陳某還企圖搶劫李某的支付寶、微信賬戶以及銀行卡內錢款,后因賬戶沒有大額資金而未果。作案后,陳某逃離現場回到其出租屋。 將樂縣公安局民警接到被害人報警后,于當日凌晨在出租屋將陳某抓獲,當場扣押作案工具及被搶物品。經認定,被搶劫的兩枚戒指價值人民幣160元,涉案手機價格無法認定。 經將樂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方法強行搶走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160元,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陳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從輕處罰,遂以搶劫罪判決陳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官說法: 陳某搶得的物品僅價值160元,為何最終卻獲刑三年二個月之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只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征,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財物,也無論被搶劫財物價值大小,都觸犯了搶劫罪的規定,都應以搶劫罪論處。法官也在此提醒,切勿因為一時貪念鋌而走險觸犯法律,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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