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1月14日訊(通訊員 黃冰冰)近日,清流法院受理了多起業主拒交物業費的案件,其中一件是業主認為物業服務質量出現瑕疵時,業主有權拒交繳納物業管理費。那業主能否因此拒交物業費? 王某是清流某小區業主,2018年4月1日交房入住,物業費交至2020年3月31日,后以其沒有享受到物業公司的服務,一怒之下連續拖欠20個月的物業費,因此被物業公司告上法庭。物業公司主張,王先生在接受物業管理服務后,應當依法履行繳納物業管理費的義務。庭審時,王先生答辯,小區人行步梯的手扶欄桿沒有人擦拭,公共部分的窗戶玻璃也未有進行打掃擦拭,物業公司未達到三級物業的標準。 那么小區手扶欄桿沒有擦拭可以拒交物業費和公攤水電費嗎?法院審理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8號)第一條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物業管理服務中存在的瑕疵不能構成業主拒交物業費的理由,本案的物業服務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據此,本案物業服務合同對作為小區業主的王某具有法律約束力,其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支付物業費和公共水電公攤費等義務。王某所列舉的拒絕交納物業費的事由,不能構成拒交物業費的理由。故判決王先生支付2020年4月至2021年12月31日的物業費及公攤水電費共計3526.1元。 法官怎么說?物業服務是針對全體業主和整體區域的各個方面提供的,具有公共性和整體性,業主不能因物業服務存在局部瑕疵而拒交物業費。面對此類問題,業主應及時通過業主大會或者成立業主委員會集中民意,依法督促物業管理企業不斷提升物業服務水平。同時,如果物業服務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安全保障等服務明顯不到位的重大瑕疵,物業費可以適當減免。此外,物業公司應多傾聽業主的意見建議,將業主反映的問題作為今后改進、提高服務水平的方向。總之,小區整體環境的維護,需要物業管理企業與全體業主加強溝通、相互配合、共同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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