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wǎng)11月18日訊(通訊員 賴躍迅 肖達筠)近日,福建省清流縣人民法院審結(jié)一起電纜線盜竊案,被告人張某某以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王某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021年11月17日,被告人張某伙同王某駕車從寧化縣到清流縣龍津鎮(zhèn)大路口村某隧道,將中國鐵建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鋪設(shè)于興泉鐵路福建段(三明段)的100余米銅芯電纜線剪下盜走。后倆人將該電纜線及其他物品分兩次賣到寧化縣某廢品收購站,兩次售賣共獲利17200元,王某分得8800元,張某分得8400元。經(jīng)清流縣發(fā)展和改革局認定,被盜的100米銅芯電纜線價格認定基準日的市場零售價格為14119元。 2021年12月7日,被告人張某、王某在寧化縣翠江鎮(zhèn)被清流縣公安局民警抓獲,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案發(fā)后,兩名被告人各退賠被害人損失7059.5元,并取得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盜竊罪。被告人張某、王某共同實施盜竊,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某某、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王某均已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張某、王某自愿認罪認罰,具有悔罪表現(xiàn),可依法從寬處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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