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2月15日訊(通訊員 賴躍迅)只需出借銀行卡不需投入一分錢,“搭把手”幫助轉賬、提現就能輕輕松松獲得“好處費”?殊不知這已經是在犯罪。近日,福建省清流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 2022年3月,黃某圣在偶然間知曉了提供銀行卡幫助他人轉賬可以“牟利”的消息,便產生了輕松賺“快錢”的想法,遂將該消息告知表哥黃某庚,讓其提供銀行卡幫助轉賬。同年3月25日,黃某圣、黃某庚二人在明知需要轉賬的資金是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由黃某圣聯系,提供黃某庚名下銀行卡用于接收資金,并以購買手機、支付抵押車款為由將錢款進行轉移。黃某圣于當日到銀行ATM柜員機將金額全部取現,后將收到的錢款支付給上家。 經查,黃某庚提供其名下銀行賬戶用于接收資金合計人民幣53000元,其中有被害人何某、官某轉入被詐騙錢款共計32000元,黃某庚從中非法獲利3846元。 同年4月22日、6月24日,黃某庚、黃某圣經民警電話聯系后,主動到清流縣公安局接受調查,二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案發后,黃某庚已退出違法所得3846元。 清流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某圣、黃某庚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名下支付寶和微信以及銀行賬戶轉移資金,確已查實被害人被詐騙金額共計32000元,二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圣、黃某庚與他人共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黃某圣、黃某庚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從輕處罰;黃某圣、黃某庚自愿認罪認罰,具有悔罪表現,可依法從寬處理。黃某庚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黃某庚案發后退出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量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地位作用、行為后果以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判處黃某圣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判處黃某庚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法官提醒:隨著網絡應用的普及,犯罪分子利用網絡載體、網站平臺實施犯罪更加隱蔽。在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領域,幫助行為是實現犯罪目的的紐帶,同樣構成犯罪。希望廣大群眾時刻保持警惕意識,切莫因蠅頭小利買賣、出借、出租銀行卡、電話卡、支付賬戶、個人身份信息等,一旦觸犯法律,追悔莫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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