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老陳與前妻商量,同意將夫妻名下房產贈與獨女小陳。2021年9月,因城市建設需要,政府提出收儲并置換該房產。老陳考慮到自己年事已高,身患重病,卻沒有一處屬于自己的棲身之所,于是向女兒小陳提出其在置換后,留一套公寓房給自己用于居住,老陳僅保留居住權,產權仍由小陳所有。小陳以案涉房產為其個人財產,拒絕父親的請求。 面對小陳的無情拒絕,老陳心里很不是滋味,認為自己將女兒撫養長大,又將唯一的住房贈與了女兒,女兒卻不想贍養自己,自己晚年無處安居,遂向法院申請撤銷贈與合同。在審理過程中,經承辦法官入情入理的釋法析理,耐心規勸,最終小陳同意提供一套房屋供老陳本人居住使用,二人重歸于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贈與人可以撤銷贈予。”本案中,小陳作為老陳的女兒,依法負有贍養義務。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老陳將唯一的房屋贈與女兒小陳后提出居住的要求,卻遭到小陳的拒絕,故老陳作為贈與人有權撤銷贈予。因未履行贍養義務的行為具有持續性,撤銷權的行使期間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為的終了之日起計算,則本案并未超過法定的期間,老陳作為贈與人有權通過訴訟撤銷贈與合同。合同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烏鴉尚知反哺,羔羊亦知跪乳。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這既是法律明確的規定,亦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每個子女都不可推卸贍養義務,莫待“子欲養,而親不在”時方知后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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