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樂縣某物業服務公司與陳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經將樂縣人民法院審理,判令陳某給付物業費4000元。判決生效后,陳某拒不支付,該物業公司討要無果后,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第一時間向被執行人陳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同時對陳某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發現其名下銀行賬戶有足夠的金額來履行義務,執行法官立即采取凍結措施。銀行賬戶剛被凍結,陳某便主動現身來到法院,表明自己愿意履行義務,希望法院盡快解除凍結措施,執行法官依法將陳某銀行卡內的4000元扣劃后,隨即解除對其賬戶的凍結。至此,該案圓滿執結。 下一步,將樂法院將不斷加大對小標的案件執行力度,通過“快查、快執、快結”的執行模式,窮盡應有的執行措施,有力震懾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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