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2月26日訊(通訊員 孫海龍 張芊芊)近日,福建省明溪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受賄案,判處某局一副局長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9年以來,該副局長利用擔任某中心負責人、分管領導等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賴某某、高某等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91萬元,數額巨大。 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被告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91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預繳罰金,且有立功情節,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悔罪表現等,遂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新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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