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7月1日訊(通訊員李波 蔡若琪 )聯系不上借款人,手里拿著有擔保人簽字的借條就以為多了一個保障,未曾想到訴至法院后才發現擔保已過期。近日,將樂縣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民間借貸案件,給債權人“上了一課”。 2022年10月起,王某因生意上資金周轉需要,陸續向李某借款。后經雙方結算,王某累計向李某借款52.7萬元,王某遂向李某出具借條一份,承諾于2023年5月1日前還清,王某的朋友肖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擔保。借款逾期后,王某僅償還7000元,李某多次催討未果,遂將王某及肖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二人償還借款。 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王某向李某借款后未完全履行還款義務,故王某依法應向李某償還剩余借款52萬元。對于擔保人肖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之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肖某雖然以擔保人的身份在借條上簽字,但是并未明確約定保證方式,應視為一般保證責任,因此案涉合同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本案借款約定的還款期限為2023年5月1日,故保證期間應從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6個月即2023年10月31日到期,現李某起訴至法院的時間為2024年5月,其主張肖某承擔保證責任時已經超過保證期間,故應依法免除被告肖某的保證責任。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許多債權人通常在出借款項時會要求債務人提供保證人,認為是增加了一層“保障”,但不能因為合同上有了保證人的簽字就一勞永逸,因為法律賦予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權利,但同時也對權利人作出了要及時行使自己權利的要求,因此,債權人要正確、及時地行使權利,才能多一份保障。同時,切勿隨意替人擔保,在替人擔保時一定要全面衡量擔保可能存在的風險,避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和麻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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