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7月17日訊(通訊員 吳瑞林)夫妻離婚后,實際撫養過程中,若產生超出商定撫養費之外的費用,該由誰來承擔呢?近日,將樂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件。 小肖系肖某與陳某的婚生女兒,2022年4月肖某與陳某訴訟離婚,協議商定小肖由父親肖某直接撫養,陳某每個月支付600元撫養費,后續陳某每月按時支付撫養費,雙方未產生爭議。 2023年12月,小肖生病住院,花費治療費用7000余元。肖某認為陳某每個月只支付600元撫養費,而本次住院相當于將近一年的撫養費,故要求陳某支付治療費的一半,卻遭到陳某的拒絕,遂向將樂法院提起訴訟。 經將樂法院審理認為,雖然肖某和陳某在離婚時已商議了撫養費用的問題,且陳某也積極履行了給付撫養費的義務,但是陳某每個月支付的600元撫養費屬于小肖一般日常生活、教育和醫療等費用,超出一般性費用的突發性事件以及不能預見的情況所產生的費用,應該在撫養費之外另行支付。而小肖本次的住院花費屬于突發性事件產生的費用,故應該由父母雙方共同承擔。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陳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肖某支付一半的醫療費。 法官說法:實際生活中,父母應著眼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培養消費,也要提供基本的物質生活保障。同時,也應考慮撫養義務負擔的均衡,直接撫養人往往已經承擔了更多的金錢和感情投入,若另一方對固定數額外符合未成年人利益的支出不予承擔,顯然會增加直接撫養人的經濟負擔,既會破壞雙方撫養義務負擔的均衡,也會使直接撫養人對孩子進行有益投入的能力和意愿下降,最終可能會損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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