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與唐某系多年好朋友。某日,唐某來電讓胡某到家中幫忙建房,并承諾建房期間工資按月結算。在施工過程中,胡某從二樓施工架墜落,造成L1椎體壓縮性骨折、臀部及左腕軟組織挫傷。事發后,唐某將胡某送到醫院住院治療,并承擔了住院期間的醫藥費。胡某出院后與唐某協商賠償損失時,雙方產生分歧,多次不歡而散,胡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唐某支付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 承辦人收到案件后,認為該案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雙方當事人系朋友關系,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第一時間開展調解。調解過程中,唐某表示自己已經墊付了1萬元醫藥費,現在胡某張口就要7萬元,沒辦法答應。而胡某也心生怨氣,認為自己摔成這樣,以后的生活還不知道如何過。 調解一度限入僵局,法官隨即改變策略,安撫雙方情緒后,采取“背對背”的調解方式,一方面引導胡某結合傷情的實際情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提出合理的賠償金額;另一方面結合《民法典》中關于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向唐某闡明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等。經過幾個小時的耐心勸導,雙方最終解開矛盾心結,互相理解,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多年友誼也得到延續。 近年來,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普遍存在,在此,將樂法院提醒提供勞務方應提高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保護自身安全;接受勞務方也應事前對提供勞務者的工作能力水平進行評估,事中也應當進行必要的監督指導工作,防患于未然。 |
相關閱讀: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