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8月26日訊(通訊員 陳于思)隨著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進,我國法治營商環境進一步優化,經商辦企業的手續也持續簡化,為小微企業家提供便利的同時,也給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方某欲出售其名下將樂縣某增貿易商行、將樂縣某眠貿易商行共2套營業執照全套材料(每套包含營業執照正副本、對公賬戶及U盾、公章,下同),經梅某聯系被告人邱某,邱某明知其非法買賣營業執照仍為其聯系買家林某,之后由邱某租車,三人前往三明市林某住處交易,林某共支付賣價人民幣9600元(幣種,下同)、介紹費及車費700元給邱某,邱某隨后將賣價中的9400元支付寶轉賬給梅某。 見有利可圖,方某、梅某同被告人邱某遂商定合伙,以每套1500元的價格對外收購營業執照全套材料倒賣,從中賺取差價,所得利潤三人平分。后三人勸告,曾某、劉某、謝某三人以本人身份證件分別6套營業執照、對公賬戶及U盾交給三人,三人再通過電話與林某事先約定以每套3500元的價格將上述6套營業執照全套材料出售,因謝某名下2套對公賬戶無法使用,林某只收購了其余4套營業執照全套材料,并支付賣價14000元和給梅某的好處費1000元。邱某通過微信轉賬給曾某6000元,剩余8000元為三人共同獲利。三名被告人先后被抓獲,歸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名被告人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買賣營業執照并從中牟利,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謝某名下2套營業執照已辦理,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出售,屬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經法院審理,三名被告人均因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官提示 營業執照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定程序發放給市場主體的準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屬于國家機關證件;配套的對公賬戶是市場主體用于辦理業務結算的賬戶,具有資金流動量大、轉賬次數多等特定,隨意買賣營業執照、對公賬戶還可能為不法分子進行違法犯罪提供可乘之機,必須堅決依法嚴厲打擊。希望大家在面對買賣營業執照輕松賺錢的誘惑時,保持高度警惕,避免因貪圖小利而觸犯刑法。 |
相關閱讀: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