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余某因做生意需要向鄭某借款9萬元,并約定每月支付利息1800元。借款出借后,余某僅向鄭某支付了一年多的利息。還款期限屆滿后,鄭某多次催討無果,將余某訴至法院。經清流法院判決,余某需向鄭某支付借款本金9萬元及借款利息11.7元。判決生效后,余某仍未按時履行給付義務,鄭某遂向清流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行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責令其盡快履行義務。因余某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清流法院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但執行法官不放棄、不止步,多次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卻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鑒于此種情況,執行法官另辟蹊徑,邀請雙方信任的親友在場協助協調,從情、理、法的角度向被執行人再次進行釋法明理,積極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給付義務,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十日后,余某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的約定一次性償還全部債務10萬元。至此,該案全部執行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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