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8月30日訊(通訊員 吳瑞林)近日,將樂縣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快審快結了一起販毒案件,被告人許某、張某二人因販賣毒品罪,分別當庭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據悉,被告人許某、張某二人一同在某酒吧工作,張某欠許某3000元工資。4月22日,在酒吧3號包間內,張某以抵債的方式將黃色密封紙袋包裝的0.8克γ-羥丁酸(俗稱神仙水)粉末販賣許某,許某便將該粉末以人民幣2500元販賣給葉某,葉某當場吸食。經鑒定,葉某毛發中檢出γ-羥基丁酸(與γ-羥丁酸系同一物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張某明知γ-羥丁酸是毒品而予以販賣,數量0.8克,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由于二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退出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依法予以從寬處理。綜上,根據被告人許某、張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近年來,將樂法院始終保持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高壓態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從重從快懲處涉毒人員,彰顯了將樂縣人民法院依法嚴懲毒品犯罪和鏟除社會“毒瘤”的堅強決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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