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首例適用林業碳匯賠償機制指引案件宣判 東南網11月22日訊(本網記者 劉惠萍 通訊員 陳莉莉)11月11日,由三明永安法院審理的被告人鄧某盜伐林木罪一案當庭宣判,判處鄧某某拘役4個月,緩刑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同時,被告人鄧某自愿賠償碳匯損失,并簽署《林業碳匯損失賠償承諾書》。 簽署《林業碳匯損失賠償承諾書》。永安法院供圖 這是三明市首例適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福建省林業局《關于在生態環境刑事案件中開展生態修復適用林業碳匯賠償機制的工作指引(試行)》的案件。《指引》對林業碳匯損失賠償機制的碳匯損失計量方法、碳匯損失賠償方式等主要問題予以明確和細化。依照規定,永安市林業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測算,鄧某盜伐按樹立木蓄積5.311立方米,造成林業碳匯損失量為10.45噸,計算出碳匯損失賠償金607.202元。對此,鄧某主動繳納碳匯賠償金2000元,由永安市金盾森林資源管護有限公司專項用于碳匯林項目建設,彌補受損林業碳匯。 林業碳匯是我國實現“雙碳目標”、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兌現森林生態效益價值的重要舉措。 本案以“生態修復+碳匯賠償+森林保護令”多維度對受到破壞的環境進行修復和保護,引導被告人在自愿進行生態修復(補種復綠)的基礎上自愿賠償碳匯損失,由國有森林經營單位收取林業碳匯賠償金專項用于碳匯林項目建設的做法,可有效將生態司法工作融入到政府“碳匯”工作實踐中。林業碳匯賠償金統籌用于碳匯項目建設,既可以實現加速生態恢復“制造空氣”,為人民群眾提供良好的生態環境,又能為國家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目標貢獻司法智慧和力量。 近年來,永安市不斷加強林業部門與司法部門的協作,積極探索森林資源保護與林業碳匯修復新路徑,建立體現林業碳匯價值的生態保護賠償長效機制,著力解決生態環境刑事案件中林業碳匯損失存在的“鑒定難”“鑒定貴”“鑒定周期長”“鑒定標準不統一”等難題,共同維護森林生態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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