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1月30日訊(通訊員 賴躍迅 肖達筠)日前,三明市清流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首例高空拋物案,被告人馬某因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021年10月3日21時36分許,被告人馬某酒后與女友王某發生感情糾葛,將王某房內的家電、櫥柜、玻璃等物品砸壞,并先后將放置于室內的一個實木茶盤、一個實木雕像從15樓拋出,茶盤與雕像掉落在距離該樓房約9.5米小區內的水泥路上。當時,樓下不時有行人和車輛經過。案發后,公安機關依法在王某家中將馬某抓獲,到案后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清流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從建筑物高空拋物,威脅到周圍群眾的人身安全及周邊的公共安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綜合被告人具有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等情節,清流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高空墜物拋物不僅事關社會公德,更是一條不能逾越的法律紅線。公民應自覺遵守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德,養成文明生活習慣,杜絕“隨手拋”的行為,同時一旦發現有人高空拋物要及時報警處理,共同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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