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wǎng)12月19日訊(通訊員 李璐 林藝賢)隨著公眾風險意識增強,越來越多的人選擇用購買保險的方式來防范未知風險。買了保險后,又擔心意外發(fā)生后理賠不了。近日,福建省清流法院審理了一起保險公司拒賠糾紛案。 2017年8月初,原告鄒某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保險金額為25萬元的某重大疾病保險,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保險費。2022年4月,鄒某因腹痛到醫(yī)院就診,后被醫(yī)院診斷為闌尾交界性腫瘤(低級別粘液性腫瘤),并提出“腫瘤具有一定惡性傾向,存在復發(fā)或者轉移可能,需密切隨訪”的建議。出院后,鄒某向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以鄒某所患的交界性腫瘤不屬于惡性腫瘤,不在保險責任范圍為由拒賠。鄒某無奈之下將保險公司訴至清流法院。 清流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案涉保險條款中對重大疾病進行了限定性解釋,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格式條款。但保險公司對此條款并未加黑加粗,且投保人聲明處也未載明對保險條款已進行提示說明。其次,鄒某的病理檢查報告雖并未載明“惡性”字樣,但交界性腫瘤兼具良性腫瘤和惡性腫瘤的某些特性,從文義上即可獲知該種腫瘤具有“低度惡性”,而且從鄒某提供的住院病案資料顯示,綜合手術情況,亦在病理診斷為闌尾交界性腫瘤。就案涉保險條款而言,其文亦無法讓具有普通認知力的投保人區(qū)分出低度惡性潛在腫瘤與保險條款約定的惡性腫瘤之間的區(qū)別,保險公司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在簽訂合同時對此進行過解釋。此外,保險條款對惡性腫瘤的文義中亦未明確規(guī)定低度惡性潛在腫瘤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惡性腫瘤,保險公司亦未能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其反駁主張。 綜上,清流法院依法認定鄒某所患疾病屬于案涉保險合同約定重大疾病范圍,最終判決某保險公司向鄒某支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人民幣250,000元;某保險公司應豁免鄒某人身保險合同中剩余繳費期的續(xù)期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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