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法官同雙方當事人對落石損毀情況進行勘察。 東南網1月31日訊(通訊員 王丹婷 余源文/圖)1月30日,福建永安法院西洋法庭的法官們在調解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時,徒步進山勘察糾紛現場,并結合當地春節時期的民間風俗有針對性地進行調解,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一致,被告當場付清原告經濟損失。 原告羅某恩與被告羅某銓系同村村民。2022年,羅某銓因開鑿山路,致碎石滾落至羅某恩的筍山。羅某恩要求其清理滾落的碎石并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該起糾紛經村委會、司法所數次調解未果,羅某恩遂訴至法院。該案原定于農歷正月十二在永安法院開庭審理,承辦法官考慮到當地農村普遍有“正月不進法院”的風俗,遂將庭前調解工作移至筍山現場。法官從情、理、法多角度做好釋法析理工作,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意見,羅某銓一次性賠償羅某恩經濟損失3000元,當場通過手機微信付清,該案糾紛至此圓滿解決。 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一致意見,現場簽訂調解書。 近年來,永安法院堅持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不斷創新工作方法,將庭審和調解工作搬到田間地頭,真正發揮人民法庭前沿陣地作用,力爭將矛盾化解在最基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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