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wǎng)2月20日訊(通訊員 賴躍迅 肖達筠)射釘器作為建筑施工常用緊固工具是可以合法持有并使用的,但如果對常規(guī)的射釘器進行改裝,使之具有槍支的性能則是違法犯罪行為。近日,清流法院審結(jié)了一起非法制造槍支案件,一男子網(wǎng)購了一堆射釘器零件,自己在家動手組裝改造,殊不知一不小心就落入“法網(wǎng)”。 2021年11月22日,被告人肖某明以人民幣700元的價格從王某軍(另案處理)處購買射釘器和射釘彈。2022年2月,肖某明從網(wǎng)絡平臺上購買了無縫鋼管,并在自家院子中,使用電動砂輪機、電焊機等工具將無縫鋼管與射釘器焊接在一起,改制成射釘槍,存放于家中谷倉內(nèi)并多次用于打獵。經(jīng)鑒定,該射釘槍是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 2022年7月,經(jīng)廈門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治安行動大隊推送線索,清流縣公安局發(fā)現(xiàn)肖某明通過網(wǎng)絡購買槍支配件。在排查過程中,被告人肖某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并上繳了射釘槍。 清流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肖某明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制造以火藥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一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鑒于被告人肖某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根據(jù)肖某明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危害程度,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對于相關違禁物品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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