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于1995年死亡,生前未婚未育,其生前與侄子劉某甲共同出資購買了一處房屋,劉某為該房屋登記權利人,此后劉某與侄子劉某甲、劉某甲之妻李某在該房屋內共同生活,并由二人撫養。劉某父母親共生育子女三人,劉某排行第二,依次為劉某金、劉某、劉某玉,劉某父母及胞兄均早于劉某過世,劉某過世后,劉某玉為其唯一法定繼承人。劉某甲與劉某玉于2020年簽訂一份協議書,載明劉某玉同意將上述房產由劉某甲繼承,并無條件配合涉案房產過戶;劉某甲一次性支付3萬元給劉某玉。但直至2022年劉某甲過世,該房產仍未過戶成功,劉某甲之妻李某遂將劉某玉作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涉案房屋所有權為李某所有。 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了解到原被告雙方有調解的意向,考慮到被告年事已高,行動不便,為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在征得雙方同意后,通過視頻調解,與劉某玉面對面確認其真實意思表示。承辦法官還向劉某玉詳細說明作出該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最后劉某玉明確表示,愿意將其應繼承涉案房屋份額贈給李某,并無條件配合房產過戶。 家庭作為社會細胞,家風家教建設對基層治理有重要促進作用。家事糾紛往往不僅涉及到財產問題,更牽扯著一個家族的血脈親情。通過調解的辦案方式,既化解糾紛,也能打開當事人的心結,讓案件處理結果兼具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利于促進家庭和睦,社會和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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