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7月7日訊(通訊員 陳舒容)近日,將樂法院審結了一起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 陳某與伍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10年4月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兒一女。因婚后感情不和,伍某某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2021年12月本院作出離婚判決,判決婚生子由陳某撫養,婚生女由伍某撫養,撫養費由雙方各自承擔。之后陳某因伍某未盡到撫養責任為由,要求變更婚生女由其撫養,并由伍某每月支付撫養費。 將樂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和伍某離婚后,婚生女在客觀上一直跟隨陳某及其祖父母生活。現其婚生女已在將樂與陳某父母生活及學習,陳某父母有固定住房且愿意幫忙撫養孩子,陳某有一定的撫養能力。為給孩子一個穩定的成長環境,婚生女由陳某直接撫養較為妥當。陳某與伍某離婚時,法院判決婚生女由伍某撫養,撫養費由伍某負擔,但伍某并未實際承擔對婚生女的撫養義務。因此,法院判決二人的婚生女的撫養權變更由陳某撫養,伍某應支付此前未支付的撫養費和學雜費,并此后每月支付婚生女當月撫養費直至18周歲時止。 婚姻結束不代表責任結束,關系解除不代表責任解除,雖然難再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但卻可以給孩子一份完整的愛。為人父母,是一場漫長的修行,希望每個父母將愛的教育和責任一直進行到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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