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7月15日訊(本網記者 肖曉敏)近日,三明人社發布關于做好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三明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5月份按實際高溫天數12元/天計發,6-9月按260元/月計發或按實際高溫天數12元/天計發。 根據氣象預測,7-9月我省氣溫總體偏高,全省進入炎夏季節,持續的高溫天氣對勞動者特別是戶外作業勞動者工作及健康將產生較大影響。為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據《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關于做好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的通知》(閩人社辦〔2023〕109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高溫天氣下勞動保護工作 各縣(市、區)人社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夏季高溫中暑問題對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嚴重危害性,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貫徹到暑期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當中,壓緊壓實部門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切實維護高溫期間勞動者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 二、確保高溫天氣安全生產 根據國家規定,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科學合理安排工作,采取適當增加勞動者的休息時間、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確保安全生產。日最高氣溫達40℃以上,用人單位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對不適宜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及時協商調整工作任務,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下從事戶外作業及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企業要在高溫天氣戶外工作場所或高溫工作場所配備必要的防暑降溫設備設施,為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防暑降溫飲料、保健用品等,營造安全舒適的工作環境。 三、嚴格落實高溫津貼發放 嚴格落實《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六部門關于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閩人社發〔2019〕3號),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5月份按實際高溫天數12元/天計發,6-9月按260元/月計發或按實際高溫天數12元/天計發。用人單位發放的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且不得以防暑降溫飲料充抵高溫津貼。 四、加強政策宣傳和監督檢查 各縣(市、區)人社局要充分運用各類媒體宣傳渠道,普及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知識,引導用人單位自覺遵守防暑降溫、高溫津貼等有關規定,增強勞動者在高溫環境或高溫天氣作業時的自我保護能力。進一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受理和查處違反高溫天氣期間工作時間、高溫津貼等規定的行為。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以室外露天作業和高溫區域作業的建筑施工、交通運輸、物流快遞、船塢碼頭、環境衛生、加工制造等行業為重點,密切關注快遞、外賣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護,開展用人單位遵守高溫津貼法律法規情況檢查,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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