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8月3日訊(通訊員 朱榮增)近日,三明永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網絡買賣“三無”美白針引起的糾紛案件,判定買賣“三無”美白針合同無效,出售方退還消費者貨款2.2萬元。 2022年7月17日,陳某某通過網絡了解到曹某在銷售各類美白產品,便通過微信向曹某購買6盒某品牌的美白產品,支付貨款2.2萬元。2022年7月21日,陳某某收到產品后,發現產品外包裝和標簽上均是外文,并無進口藥品批準文號、產品批號和中文標簽等,且是注射劑藥品。陳某某認為曹某賣給自己的是假貨,遂其未使用該產品,并將曹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曹某退還貨款2.2萬元,同時支付貨款的十倍賠償金22萬元。 永安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某與曹某雖未訂立書面買賣合同,但雙方就購買案涉產品的價款、數量、收貨地址等進行明確約定,曹某交付產品,陳某某支付貨款,故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案涉產品無中文標識、無進口批準文號,不具備上市銷售的條件,曹某亦未舉證證明案涉產品屬于合格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案涉合同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合同。因案涉合同無效,當事人據此進行的支付或獲得的財物亦相應的喪失依據,故曹某應退還陳某某貨款2.2萬元。此外,案涉產品不得再進入市場流通,陳某某應自行將案涉產品銷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案涉產品因證據不足,無法認定為藥品。此外,陳某某未舉證證明案涉產品屬于假藥、劣藥或曹某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且陳某某并未因使用案涉產品受到損害,故陳某某主張十倍賠償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最終,法院判決曹某退還陳某某貨款2.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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