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6月28日訊(通訊員 吳穎超)近日,將樂法院審結一起離婚案件,判決準予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離婚。 2012年年底,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經人介紹認識后,于2013年1月4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雙方感情基礎較差,且被告與原告飲食習慣不同、生活習慣差異等諸多原因,夫妻感情日趨平淡。2014年8月18日,被告不辭而別,至今未歸,也未與原告聯系。原告無奈將其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將樂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經人介紹并登記結婚,被告王某自2014年8月離家出走,之后再未回家與原告共同生活,兩人分居長達十年之久,可認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對劉某要求與王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于原被告是否有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問題,因被告未到庭,如一方確有證據證明夫妻存在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可另行主張,遂法院作出上訴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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